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哈工大学〔2021〕119号),现将我校2022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评选范围
(一)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具体评审指标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
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表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参见附件1。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
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达到评选范围内的前50%,且家庭经济困难(上一年度须在家庭经济困难库),生活俭朴。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预科、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注意:本科生可以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但两次获奖至少间隔一年;上次获奖年度及之前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再次申报的学生要特别优秀,成果特别突出。有纪律处分等情况的本科生处分期内不能参加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兼报。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0至附件12。
二、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按年一次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按年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年3000元,按月发放。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每年3300元。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评选组织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要求及学校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威海校区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威海校区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要求及威海校区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区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专家学者、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小组根据校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校区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校区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为秘书单位,负责协调、组织相关评审工作;成员包括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辅导员代表,负责对全校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复审。
四、评选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请参照《2021-2022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WORD版)》(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及填写要求进行填写。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如实提供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二)学院评审
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校区要求和本单位评审细则。本单位初审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公示1个工作日,同时报校区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
(三)校区复审
校区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校区初审名单后,公示3个工作日,同时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
(四)学校复审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复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名单公示
对全校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学生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六)上报终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材料上报学校的主管部门并最终由教育部终审,批复评审意见。
四、发放人数
按照校区分配指标,现将各年级各专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如下:
年级专业 | 国家奖学金 | 励志奖学金 |
19光电 | 1 | 2 |
19信计 | 1 | 2 |
19应数 | 1 | 2 |
20光电 | 1 | 3 |
20信计 | 1 | 4 |
20应数 | 1 | 2 |
21光电 | 1 | 3 |
21数学 | 2 | 5 |
总数 | 9 | 23 |
五、评选组织
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根据校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组长:桑峰
副组长:范德军、董全力
成员:李文学、牛犇、王新顺、潘玉寨、魏豪、林翰侬和学生代表(童丽文、郝肖越)
六、时间安排
1、10月5日中午12点前,提交《2021-2022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WORD版)》(附件2)的纸质版、《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的电子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EXCEL版)》(附件6)(严格按照系统导入格式)的电子版、《2021-2022学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7)的电子版至院学生会学习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同时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其中电子版材料直接发至学习部公邮lxy_xxb2020@163.com,纸质版材料由各班学习委员统一交给学习部。国奖申请审批表务必严格按照附件9的要求填写,凡不符合填写规范的取消评选资格。
2、学习部于10月5日前按照评选细则测算出所有参评同学的基础分;
3、评审小组于10月6日组织参评同学答辩,每人3分钟PPT,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 10月12日中午12点前提交 《2022-2023学年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8)的电子版至各班班长处,班长收齐后在12日交至辅导员处。
七、相关要求
1.各单位评审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评审要求组织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2.根据国家对2022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零错误”要求,请各单位在此次申报评审工作中务必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及注意事项》(见附件9)组织学生填写,并严格审核。对因审核不严,未通过学校评审复核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3.各单位年级评选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4.所有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院进行评审,请各学院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对新转入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进行认定,确保本学院参评的学生评选标准统一。
5.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6.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时间节点完成评审。对于出现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报送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将调减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指标。
7.各单位上报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统一报送至大学生活动中心422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以上通知如有疑问可以联系理学院学生办公室,电话0631-5678349,办公地点主楼211B。